|
-------------------------------------------------------------------------------- 2006年10月20日 消费者李先生于近日到珠海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称其前段时间与珠海市某房地产代理公司签订委托购房合同,委托该房地产代理公司购买二手房一套,合同约定总房款为386000元。后来他按约通过支付首期及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付清了全部房款。但该房地产代理公司却开给他281000元的发票,与实际成交价相差105000元。 类似上述情况的咨询、投诉,珠海市消费者委员会在近段时间已接到好几宗,这是珠海市二手房交易领域出现的一个新陷阱。近几年珠海房价升幅较快,几年前买入的房屋到现在卖出都会有一个比较大的价差,按法律规定房款差额部分出卖人应支付20%的个人所得税。而另一方面,珠海市房地产代理公司莨莠不齐、恶性竞争,个别房地产代理公司为了争揽房源,同意出卖方提出的实收多少房款、税费不理及不付代理费的要求,于是就挖空心思以达到不交或少交税费的目的。在交易过户时谎报少报实际成交价,不交或少交卖方应付的个人所得税就是其一伎倆。在实际运作中,有的代理公司在介绍业务过程中一直不让买卖双方见面,在三方一起向房产交易中心递交办理产权的资料时,则以时间紧迫为由让买卖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上草草签名,而在当中代理公司早已移花接木,把合同中的交易价格更改了。有的代理公司则是利用个别消费者对相关知识的不足,欺骗性的在合同中规定“认购方同意按原房主价格进行评估、过户”的条款或以做个好人帮卖主省钱为由“说服”消费者同意少报房屋成交价。还有个别消费者不明就里,当代理公司提出可适当减少代理费及可帮其省下一部分契税时,同意配合把房屋成交价写少。 针对上述情况,珠海市消费者委员会特别提醒广大即将购买二手房的消费者: 1.在房屋交易价格上弄虚作假以达到偷逃税款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律。 2.要清醒的认识到,办理产权过户时谎报少报房屋实际成交价,最大的受害者其实还是作为买受人的消费者,千万别因小失大。以上述个案为例, 大成交价上少报105000元,李先生最多能少交契税3150元(以最高3%计),但买入后即使以现在的买入价把房卖出,亦得交纳个人所得税21000元。 3.在相关合同、文书上签名时多留一份心,特别是在代理公司让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时,务必把合同内容查看一遍,看合同约定与原协商内容是否一致,交易价格有无更改,以防代理公司移花接木。 4.遇到类似问题及时向工商、税务部门举报,向消委会提出投诉。
|